跳水世界杯总决赛:陈芋汐/全红婵获女子双人10米台冠军
1454 2025-05-14 01:48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以及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该店店长凭主观臆断认定消费者为小偷,并侵犯其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同时,该店店长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该店承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